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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吸烟(公众卫生)条例》之(禁止以无线电或视觉影像方式播放烟草广告) (1998)
来源:香港
《吸烟(公众卫生)条例》之
(禁止以无线电或视觉影像方式播放烟草广告)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
[1998-04-01]
任何人不得为拟供公众人士普遍接收而藉以下方法播放烟草广告─
(由1994年第91号第12条修订;由1997年第93号第13条修订)
(a)以无线电波传送声音;或(b)以无线电或无视电以外的方法传送视觉影像或声音。